发布时间:2025-10-16 23:48:44    次浏览
当前网络犯罪已成为我国第一大犯罪类型,传统违法犯罪向网上蔓延,网络黄赌毒、盗窃、诈骗、传销、贩枪、传授制爆技术、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增多,严重影响公共安全。 网络犯罪特点第一,隐蔽性。网络是一个非常好的掩体,追查网络犯罪的最大难处之一也就在于其的隐蔽性。其隐蔽性主要表现在两点。一,犯罪地点的随机性。由于网络犯罪的犯罪行为的实施只需要一台电脑,不同于传统犯罪,该行为的实施是通过网络远程进行的,而电脑的获取的形式简单,地点多变,很难追查到其进行操作的现场。就算庆幸的查到了,这一地点也很有可能是随机获取,犯罪人员大可以打一枪换一地,从而无法进一步追查到犯罪人员的行踪。二,犯罪人员的范围难以确定。传统的犯罪,通过对犯罪现场的勘察,根据地点的选择,犯罪的手法,伤口的形态等等,综合考虑,可以较为容易缩小其人员范围。而对于网络犯罪,可以参照的相关线索较少,且可以实施相应行为的人员广泛,所以往往很难据此判断出其罪犯的性别,年龄,身材等关键特征,对破案进程的推进造成了困难。第二,犯罪手法的多样性和超前性。网络技术更新非常的迅猛。十年的时间,对于信息技术的更新可能会推进好几代。而相应的犯罪手法也会随之更新,犯罪的手法相对于传统的犯罪来说,技术含量更好,更加新颖,形式也更加多变。而其创造的速度远远的大于了被认知的速度。现在从事着相关侦察工作的警务人员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知识还有所欠缺和不足,或是真正了解的人员数量跟不上犯罪的速度。而另一方面,对于层出不穷的网络犯罪,立法所考虑的范围远不够全面,速度也相应滞后,而且一旦立法,其修改和补充都是相对困难的,毕竟法律需要有其稳定性,所以这导致了网络犯罪总是走在了司法和立法的前面,而且相对于传统犯罪更远。第三,犯罪人员的低龄化。网络的普及率在逐年升高。青少年使用电脑的频率也在逐年增大。而网络所带来的知识和一些负面影响都同时被青少年所接受。而且作为一种新兴的技术,大众所掌握的程度受年龄层次的影响相对较小。青少年所拥有的电脑技术一点也不比成人逊色。这给予了青少年通过网络犯罪一个先决条件,而且,相对于传统犯罪,网络犯罪对于身体因数和社会因数要求更低,对于青少年犯罪无疑是一个很容易选择的途径。而青少年相对于成人,其自控能力和辨别信息的能力较差,很容易被网络上的负面信息误导,从而进行犯罪活动。所以网络犯罪中常常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让人惊讶的少年。在一方面佩服其聪明才智的同时,也不得不为其惋惜。 第四,犯罪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传统犯罪更贴近于自然法和人们的道德价值概念,而且从小的法制宣传对于很多传统犯罪都有或多或少的描述。但对于网络犯罪这样一个新型的犯罪形式来说,我们不仅在立法上相对薄弱,在宣传上亦是非常薄弱。这就造成了很多罪犯不知道其行为是在犯罪。这也不能不称为一种悲哀。所以我国亟需完善相关立法并加大相应的法制宣传。 法律现状对于网络犯罪,我国的相应立法薄弱和落后。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网络不法行为的规定,并未采用“网络犯罪”的概念。刑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虽然在1997年系统修订后规定了一系列的新罪名,但是,最为人们称道的内容之一也仅仅是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规定了计算机犯罪的若干罪名,并未对网络犯罪进行系统的专节规定。我国对付计算机网络犯罪的规定主要在我国《刑法》中,而《刑法》中这些有关于计算机犯罪的规定,重点突出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护,但没有体现出对计算机资产的巨大价值的认识,所以有些计算机犯罪无法给予相应的惩治。常见的网络犯罪类型及案例一、制作、销售网络游戏外挂程序设计的犯罪案例依据:(2010)浦刑初字第3240号裁判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未经版权人许可,研发、制作该游戏软件的外挂程序,是复制,发行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的行为,依法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法条检索:【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二、利用互联网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案例依据:(2015)张刑初组织第00768号裁判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某小区400余户业主信息出售给家装从业人员,情节严重,属刑法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条检索:【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三、网络诈骗犯罪案例依据:(2016)浙0702刑初560号裁判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购买电脑等设备,通过虚拟定位让被害人搜索,伪装可以提供小姐上门服务的微信号,在某地实施了诈骗行为,被告人采用虚拟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条检索:【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四、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可能构成的犯罪案例依据:(2015)尉刑初字第41号裁判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多次利用购买的“伪基站”设备,在某地向不特定的移动用户群发垃圾广告信息达数十万条,造成当地移动手机用户正常通讯中断,破坏了正常的电信秩序,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法条检索:【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五、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可能构成的犯罪.案例依据:(2015)铜法刑初字第00463号.裁判观点:本院认为任某利用其掌握的被害人身份证号和银行卡向某公司申诉,成功修改了被害人的微信账号密码,从而登录被害人在微信中的“天天德州扑克”游戏,将被害人游戏账户内的6.6亿元的游戏币以人民币转卖,被告人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法条检索:【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六、分布式拒绝服务(DDOS)攻击行为构成的犯罪.案例依据:(2015)鄂江岸刑初字第01531号裁判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雇佣被告人焦某为其上线“核对”(另案处理)收集可以进行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DDOS)的肉鸡(被植入了木马程序并被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也叫“被控端”)和可以被调用的网络流量,被告人张某、焦某在网络上发布广告寻找下线,两人在网上联系了罗某等下线,由下线将木马程序植入其各自获取漏洞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使计算机系统成为“肉鸡”,被告人张某、焦某凭测试“肉鸡”的可控网络流量的大小来支付相应费用给下线,同时被告人张某和焦某将“肉鸡”的控制权交给“核对”并获取“核对”给与的资金,从中谋取差价,其后,某公司服务器遭遇DDOS攻击,致部分服务器瘫痪,用户无法登陆.本院认为两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予惩处.法条检索:【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七、删除交通违章信息行为涉及的犯罪案例依据:(2015) 肇要法刑初字第336号裁判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自己在交警队工作之便,对公安交管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修改操作,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法条检索:【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八、以手机为载体,复制、贩卖淫秽电子信息行为可能涉及的犯罪案例依据:(2016)浙0203刑初251号裁判观点:本案认为,被告人周某使用其持有的移动电话,通过微信号“zYbabYbabY123456”昵称“莹”向他人贩卖淫秽视频,被告人周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贩卖淫秽电子信息,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法条检索:【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九、网络淫秽视频聊天行为可能涉及的犯罪案例依据:(2016)浙0382刑初929号裁判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在网上利用1229401111的QQ群主号开设名为“动感顶级诱惑群”的QQ群,并策划、组织、管理群内成员进行淫秽表演,近三日群内成员累计达1000余人,经鉴定,近三日该群的录像中有具体描写性行为或者有露骨宣扬色情淫荡形象的内容,因此,被告人沈某的行为已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法条检索:【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组织淫秽表演罪】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律师看法鉴于当前网络犯罪的现状,应当适当增加网络犯罪罪名,并将一些对国计民生危害严重的行为扩大到刑法典调节的范畴。在完善现行刑法典的同时,考虑到网络犯罪与传统类型犯罪相比存在诸多独特之处,待时机成熟,我国应参照发达国家立法上的经验,将网络犯罪的防范与惩处制定为一部单行刑法,以全面规范网络犯罪行为,避免刑事司法真空的存在以及司法困惑的出现。文中选用图片均来自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本文由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赵芸英律师向滔滔雄辩独家供稿,如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欢迎关注滔滔雄辩订阅号:滔滔雄辩(taotaoxiongbian)获取免费法律咨询。